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鲍银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徐庆,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07年6月12日因嫖娼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杜俞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泓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石佳兴,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江、阮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丁鸿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16年4月7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8年6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冠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11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10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18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亚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丁水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07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夏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倪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11年3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2012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钟立东,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董建魁(曾用名董某甲,绰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201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后于2013年8月1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董建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7日再次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8日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后于同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董建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鲍银杰在上虞区**路开设“现贷城”,并先后吸纳被告人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加入。“现贷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高利贷业务,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被告人鲍银杰负责财务,被告人夏徐庆负责业务,被告人张杲负责出资,被告人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负责贷后催收。该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多次采用拘禁、殴打债务人等非法方式催收债务,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鲍银杰在上虞区**街道**路**号设立绍兴市上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先后吸纳被告人丁水波、夏徐庆、董建魁、徐某某、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加入。该公司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鲍银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水波、夏徐庆、董建魁、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被告人鲍银杰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被告人丁水波负责介绍客户,被告人夏徐庆、董建魁负责拖车、安装GPS,被告人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负责提供放款资金。该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致一名借款人自杀,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强迫交易
1、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傍晚,因冯某某向现贷城借款2万元无法偿还,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某乙、丁冠杰、邵某某等人强行将冯某某带至现贷城二楼,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对冯某某进行逼债,持续时间长达12个小时左右。后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强迫冯某某将自己号牌为浙DW****的别克轿车以2.6万余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抵扣债务。经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5万元。
2、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邵某某、丁鸿洁、丁某乙、丁冠杰等人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到上虞区**街道**桥**宋某某租房内,以殴打、看管的方式对宋某某、叶某甲进行逼债,直至宋某某同意以猕猴桃进行抵债才离开,持续时间长达32个小时左右。
3、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夏徐庆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将胡某某骗至现贷城,后伙同被告人鲍银杰、张杲、石佳兴、邵某某、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等人以殴打的方式对胡某某进行逼债,直至其妻子胡某甲出具欠条才让胡某某离开,持续时间长达8个小时左右。
4、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邵某某、丁鸿洁、丁冠杰等人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将赵某某强行带至现贷城二楼,以殴打的方式对赵某某进行逼债,直至赵某某出具借条后才让其离开,持续时间长达3个小时左右。
5、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石佳兴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后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在现贷城、上虞**宾馆内,以看管的方式对丁某丁进行逼债,直至次日丁某丁父亲还钱后才放其离开,持续时间长达18个小时左右。
6、2017年6月份,被告人石佳兴为讨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邵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虞、辽宁等地以看管的方式对章某某进行逼债,持续时间长达9天左右,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参与看管的持续时间为2天左右。
二、敲诈勒索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鲍银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出具虚增债务的空白借条、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又以需要扣除保证金、GPS安装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为由,向被害人实际发放远低于借款合同记载数额的钱款。后又恶意制造被害人违约,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并以车辆为质向被害人索要虚高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16日,沈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水波的介绍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4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董建魁恶意制造违约将沈某某的车辆从嵊州一工地开走并藏匿,由被告人董建魁冒充杭州总公司的人,逼迫沈某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沈某某支付4.5万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33200余元。
2、2017年12月4日,丁某戊以车辆抵押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3.92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董建魁恶意制造违约将丁某戊的车辆开走藏匿,由被告人董建魁冒充杭州总公司的人,逼迫丁某戊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丁某戊总计支付8.89万余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49700余元。
3、2018年11月7日,罗某某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1.06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将罗某某的车辆开走并藏匿,逼迫罗某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罗某某支付1.7万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7450余元。
4、2018年11月28日,沈某甲通过被告人丁水波的介绍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1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徐某某将沈某甲的车辆开走并藏匿,逼迫沈某甲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沈某甲支付4万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26410余元。
5、2018年12月18日,俞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水波的介绍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2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将俞某某的车辆开走并藏匿,逼迫俞某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俞某某支付4万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23454余元。
6、2019年1月6日,赵某甲通过被告人丁水波的介绍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46万余元。后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将赵某甲的车辆开走并藏匿,逼迫赵某甲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赵某甲方支付2万元才了结债务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13788余元。
7、2019年3月8日,杨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水波的介绍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鲍银杰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35万余元。后被告人丁水波、石佳兴将杨某某的车辆开走并藏匿,逼迫杨某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杨某某出具一张2.25万元的欠条才取回车辆。被告人一方从中索取2494余元,未遂2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鲍银杰敲诈勒索7次,既遂15.6万余元,未遂2万元;被告人丁水波敲诈勒索6次,既遂10.6万余元,未遂2万元;被告人夏徐庆、董建魁敲诈勒索2次,既遂8.29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1次,既遂26410余元;被告人石佳兴敲诈勒索1次,既遂2494余元,未遂2万元。
8、2015年11月份,夏某甲向被告人丁某乙借款3万元,由黎某某作为担保,后夏某甲还清该笔借款。之后夏某甲又向被告人丁某乙借款但未能偿还进而外出避债,被告人丁某乙遂拿出黎某某作为担保的借条,以到法院起诉和破坏婚礼相威胁,逼迫黎某某代为还债,最终黎某某被迫支付给被告人丁某乙1万元。
三、诈骗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鲍银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出具虚增债务的空白借条、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后又以需要扣除保证金、GPS安装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为由,向被害人实际发放远低于借款合同记载数额的钱款。被告人丁水波负责介绍客户,被告人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负责提供放款资金。期间,被告人鲍银杰诈骗客户41名,其中诈骗既遂39万余元,诈骗未遂48万余元;被告人丁水波诈骗客户36名,其中诈骗既遂30万余元,诈骗未遂38万余元;被告人倪瑜诈骗客户13名,其中诈骗既遂13万余元,诈骗未遂6.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客户10名,其中诈骗既遂3.7万余元,诈骗未遂1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客户9名。其中诈骗既遂4.9万余元,诈骗未遂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客户1名,诈骗既遂6000元。
四、寻衅滋事
1、2015年1月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向韩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纠结被告人丁冠杰等人多次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街道**限公司,采用车辆堵门、静坐示威、威胁的方式进行逼债。
2、2015年9月12日13时许,任某某和金某某因退货发生纠纷,被告人夏徐庆为替任某某出头,到上虞区**街道**路**号金某某的墙纸店内,殴打金某某并砸坏店内物品,致金某某一方报警,后双方经民警调解处理完毕。被告人夏徐庆又纠集被告人石佳兴、邵某某等人去该店门口站着示威影响正常营业,金某某被迫退款给任某某后,被告人夏徐庆等人才离开。
3、2015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在上虞**街道**KTV边上的弄堂里,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4、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丁鸿洁、徐某甲、陈某甲(均另行处理)为讨要债务,在上虞区**网吧门口打了王某甲2个巴掌。
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丁鸿洁到上虞区**镇**街**号胡某某的家中,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对胡某某的前妻胡某甲进行逼债。
6、2016年6月10日22时许,在上虞区**KTV内,朱某某和陈某乙因碰撞发生口角,被告人邵某某、赵某乙(另案处理)为帮朱某某出头,与陈某乙等人发生冲突互相斗殴,后致赵某乙、朱某某、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赵某乙、朱某某、王某乙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7、2016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丁冠杰、丁鸿洁等人在上虞区**街道**KTV唱歌,为KTV小姐争风吃醋,后持啤酒瓶随意殴打陈某丙、徐某乙,致两人受伤。经鉴定,陈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徐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8、2016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夏徐庆、石佳兴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到上虞区**镇**村**号赵某某丈人家,以翻墙进入院子恐吓的方式进行逼债。
9、2016年年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丁某乙等人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到夏某甲家中将夏某丙围住,要求其偿还儿子夏某甲的债务,并采用跟随滋扰、恐吓的方式影响夏某丙的正常生活,后夏某丙被迫拿出1万元钱,被告人丁某乙等人才离去。
10、2017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董建魁等人乘坐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被告人董建魁以杜某某开车速度太快吓哭其女儿为由,用脚踢出租车挡板。在杜某某停车要求被告人董建魁下车时,遭到被告人董建魁的殴打。经鉴定,杜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
11、2017年3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丁某乙误认为张某丙是之前骂过其的人,遂伙同他人在上虞区**镇**村赖某某的小店内无故殴打张某丙,致张某丙嘴唇出血。
12、2017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讨要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多次到丁甲某位于上虞**城4楼的“**”内,以敲桌子、骂人的方式向丁甲某逼债,并扰乱该店铺正常营业。
13、2017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讨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石佳兴等人多次到丁甲某位于上虞**城4楼的“**”酒吧内,以敲桌子的方式向丁甲某逼债,并扰乱该酒吧正常营业。
14、2017年7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丁乙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文化广场倒车时和被告人邵某某乘坐的轿车发生刮擦,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邵某某为出气纠集多人至现场对丁乙某进行殴打,致丁乙某受伤。经鉴定,丁乙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
15、2018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石佳兴等人到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小店附近以滋扰、威胁的方式向阮某某进行逼债。
16、2019年2月份,被告人鲍银杰为讨要车贷债务,以发送微信视频威胁贴大字报的方式对夏某丙进行逼债,夏某丙因无力偿还于2019年2月27日凌晨喝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17、2019年3月份,被告人鲍银杰为讨要车贷债务,到上虞区**镇**村公交车站以贴大字报的方式对夏某丙进行逼债。
18、201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到上虞区**街道**村张某丁丈人家,以威胁贴大字报的方式对张某丁的妻子郑某某进行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住宿信息、机票信息、微信账单、收条、银行账单、车贷档案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借条照片、车辆轨迹、车辆信息、借还款明细、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病例资料、调解协议书、原始伤情记录表、催款告知函、收条、民事判决书、销售发票、 企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叶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宋某某、叶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董建魁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徐庆、张杲、丁鸿洁、丁某乙、丁冠杰、邵某某、丁水波、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夏徐庆、董建魁、徐某某、石佳兴、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夏徐庆、董建魁,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石佳兴、丁某乙,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套路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鲍银杰、丁水波、倪瑜、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徐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石佳兴、徐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邵某某、丁冠杰、丁鸿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强迫他人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鲍银杰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夏徐庆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杲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石佳兴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丁鸿洁、丁冠杰、邵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丁某乙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丁水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倪瑜、张某甲、张某乙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徐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董建魁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夏徐庆、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董建魁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鲍银杰、石佳兴、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邵某某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丁冠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告人丁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建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冠杰、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徐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对以上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徐庆、张杲、丁鸿洁、丁某乙、丁冠杰、邵某某、丁水波、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兴峰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鲍银杰、夏徐庆、张杲、石佳兴、丁鸿洁、丁某乙、邵某某、丁水波、倪瑜、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董建魁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丁冠杰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9******。
2、移送公安侦查卷玖拾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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