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晓东,曾用名黄小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0********,汉族,专科文化,原蕲春县公安局**派出所**兼***大队负责人,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小区**。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东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将被告人黄晓东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60.7万元)
1、索取、收受KTV老板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人民币50.3万元。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晓东带朋友到本县漕河镇“*甲KTV”唱歌,结账时黄晓东要求优惠,因老板吕某甲当时并不认识黄晓东而拒绝,黄晓东心生不满。过后不久,黄晓东利用职权,安排县公安局巡特警队员对“*甲KTV”进行清查,在清查无果后向吕某甲表示以后会常来检查。吕某甲意识到得罪了黄晓东,便找到黄晓东的战友出面帮忙说情,并给黄晓东送了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两人开始熟识。后吕某甲为获得黄晓东的关照,在2011年至2019年的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给黄晓东送钱共13次,每次1000元或2000元不等,共送给黄晓东人民币1.9万元,黄晓东均予以收受。
2014年9月份,黄晓东强行要求以其情人张某甲名义在 “*乙KTV”占有10%的干股,老板吕某甲害怕黄晓东利用职务便利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报复干扰,无奈同意黄晓东的要求。吕某甲按照与黄晓东的约定,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每月给张某甲建行账号转账4000元钱,共计17.6万元,由张某甲和黄晓东所有。
2016年,吕某甲接手经营漕河“*丙KTV”,黄晓东又提出要在“*丙KTV”占股10%,吕某甲无奈同意。为掩人耳目,黄晓东与吕某甲商量后,于2016年7月先从黄晓账上向吕某甲转账15万元,同年11月,吕某甲将该1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黄晓东。在未实际收取投资款的情况下吕某甲虚写了一张收到张某甲投资款的收条。黄晓东在“*乙KTV”、“*丙KTV”占干股后,自2015年至2018年间,每到年底在黄晓东的讨要下,吕某甲都将“分红款”送给黄晓东,其中2015年底送6万元,2016年底送7万元,2017年底送11万元,2018年底送5万元,另将收回的1.8万元欠款也作为“分红款”归黄晓东所有,共计30.8万元,黄晓东均予以收受。
2、收受赌博机经营场所老板熊某某所送人民币4.2万元
2011年至2015年间,熊某某与人合伙在本县漕河镇百佳超市附近开动漫游戏厅,实际是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熊某某为获得黄晓东职务上的关照,自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14次给黄晓东送钱,每次送现金3000元和烟酒月饼等物品,共计送现金4.2万元,黄晓东均予以收受。
3、收受赌博机经营场所老板胡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胡某某为其支付了皮衣店1.7万元购衣款。
2014年至2016年间,胡某某与人合伙在本县漕河镇人民广场开电玩城,实际是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为获得黄晓东职务上的关照,胡某某在2014年和2016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先后5次向黄晓东送现金,每次3000元,共送给黄晓东人民币1.5万元,黄晓东均予以收受。
另2015年12月,黄晓东要求胡某某帮其支付了皮衣店1.7万元购衣款。
4、收受邓某甲所送人民币3万元,为涉黑涉毒人员管某某、许某某、刘某甲等人提供保护。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管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接程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叶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人在漕河镇“*乙KTV”唱歌,并在包间内聚众吸食毒品。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其突击检查,管某某等人匆忙逃离现场,管某某的皮外套遗失在现场被巡特警大队扣走,管某某个人相关证件都在皮衣荷包内。为逃避打击,管某某找中间人邓某甲出面说情,并提供2万元现金让其代为送给黄晓东。次日,邓某甲到黄晓东办公室为管某某说情,并将2万元现金送给黄晓东。黄晓东收下现金,将扣押的管某某外套退给邓某甲,后未对管某某等人吸毒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2015年年中的一天,社会人员许某某、刘某甲等人聚集在漕河镇“中美大酒店”开房赌博、聚众吸毒。后碰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查房,一行人匆忙逃离现场,许某某、刘某甲两人将车钥匙遗失在现场,后巡特警大队干警将二人汽车扣押到本县公安局。许某某、刘某甲为逃避打击并讨回汽车,委托邓某甲出面找关系摆平。后邓某甲于当日晚找到黄晓东说情,并送给黄晓东1万元现金。黄晓东收下现金后,于次日将汽车退还邓某甲,后未对许某某、刘某甲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吕某甲、熊某某、胡某某、甘某某、韩某某、余某某、李某甲、孙某甲、丁某某、张某甲、吕某丙、邓某甲、管某某、许某某、刘某甲、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二、挪用公款罪(188538.60元)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黄晓东要求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报账员潘某某将其保管的网络赌博案的暂扣款转账25万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同月19日,黄晓东又要求潘某某将网络赌博案的暂扣款转账5万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黄晓东在收到款项后挪为私用,至2019年3月28日才将30万元全部还给潘某某。经湖北**会计师事务所对黄晓东挪用公款情况进行审计,黄晓东挪用公款共30万元,其中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相关支出188538.60元,其他支出111231.46元,未实际使用22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审计报告等书证;2.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赌博罪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晓东多次组织邀约龚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孙某乙、游某某到伍某某位于蕲春县首府壹号A-1家中地下室棋牌室内以打“三条”大小的“红中杠”麻将形式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龚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孙某乙、游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晓东因怀疑妻子外遇问题持凶器在武穴市山国茶馆茶室内殴打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旁扯架。黄晓东被拉开后,将茶室门踢坏,并将凶器顶在吴某甲头部威胁,吴某乙迅速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黄晓东劝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2.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五、强迫交易罪
2014年4月,被告人黄晓东找时任蕲春****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乙,要求该公司使用黄晓东代理的华新水泥,无果后,黄晓东带马某某等人到邓某乙办公室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迫该公司使用华新水泥,该公司被迫使用84万余元的华新水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账证材料;2.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3.邓某丙、马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60.7万元,挪用公款188538.60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萍
助理检察员:余梦亭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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