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6〕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县**镇**村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1年6月4日),2010年12月15日被河北省沙河监狱假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7月1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赵陵铺派出所抓获,7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县**镇**村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7月11日被河北省平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7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威县**歌厅消费时,黄某某无故用啤酒瓶将房间内装饰玻璃投坏。歌厅老板赵某某(已判刑)、代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赶到现场,与黄某某等人交涉赔偿事宜,黄不但拒赔还声称要砸烂歌厅,并电话纠集其弟黄某甲(已判刑)、黄某甲又纠集赵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意欲殴斗。
当日18时许,黄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等人手持铁棍、木棒冲向歌厅,歌厅一方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甲(已判刑)、项某某(已判刑)等人手持棍棒、搂锯从歌厅冲出迎战。冲在前面的黄某某被打翻在地,黄某甲、王某某见状扭头逃窜,歌厅一方赶上又对二人进行追打。数分钟后,打斗结束,赵某某等人驾车离去。
本次打斗致黄某某、黄某甲、王某某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成帮结伙持械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6年9月20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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