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B7****的小型轿车从稻城县县城往桑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稻城县桑堆镇吉乙村(省道S216线16KM+100M处)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贵BQ****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川B7****小型轿车和贵BQ****小型普通客车受损,贵BQ****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王某某死亡,乘客裴某某、郝某某及驾驶员刘某某受伤。被告人黄某某也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死亡。刘某某在事故中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裴某某在事故中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郝某某在事故中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中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依据稻城县公安局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黄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1人死亡,1 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前鑫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家中,联系电话:1369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视听资料光盘3封,随案移送。
4.交通事故谅解书2份,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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