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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502199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小区出租房。2019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2****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安吉县王孔线18KM+200M**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叶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叶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3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赔偿家属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查获经过、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郭某某、叶某乙、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属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建国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吉(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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