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9日00时1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双清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地段时,将由东往西横过**路的被害人孟某甲撞倒,造成孟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湘E******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主动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那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案发过程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0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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