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从赫章县**镇**“**”酒吧往赫章县**镇***方向行驶。当日00时08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行至赫章县**大道**区路口处时,碰撞人行道上的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致李某某经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朱某某、龙某某、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遭受巨大暴力(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因车祸受伤,致左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二级,致左胫骨平台髁间棘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龙某某因车祸受伤致右侧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中枢性呼吸衰竭、闭合性胸部外伤等至今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病历记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赫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鑫
检察员:罗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碟2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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