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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往海滨村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重兴南街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88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珺姗

检察官:杨微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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