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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南山的耕地内干活时,将抽完的烟头随手丢弃,引发山林火灾。经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对本次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经大连绿缘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9046平方米(合2.9046公顷);过火非林地面积共计20364平方米(合2.0364公顷)。经大连森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过火林木损失共计人民币48029元,其中大连市普兰店区谷泡社区集体所有的618株刺槐损失人民币4879元,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14株刺槐树、421株柳树、428株杨树共计损失人民币4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袁某某、某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森泰森林自愿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关于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过火面积内树木损失价值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林地现场勘查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且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4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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