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路**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2012年8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号的房内容留严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号的房内容留严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号的房内容留严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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