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肖某某(已判刑)得知古城春天小区业主在小区内张贴了一张《告全体业主书》,认为里面的内容不实,心里很气愤,遂打电话给被害人钟某某,质问钟某某是否系其所写,钟某某否认,并告诉肖某某其正与一些业主在古城春天小区2栋1楼业委会办公室开会,肖某某表示要过去说清楚。遂后肖某某联系徐某某(已判刑),告知徐某某古城春天的业主污蔑她,又在扯麻纱。徐某某邀约与其在一起唱歌的彭某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逃)、“杏吧唧”(身份不明,在逃)一起开车到达古城春天小区。肖某某开车去接了物业公司出纳郭某某及其丈夫江某某,当她到达小区门口时,看见徐某某他们的车停在小区门口,车上坐了徐某某的朋友,但没有看到徐某某,其给徐某某打电话,询问徐某某在哪里,并在车边等待徐某某,徐某某上完厕所后与肖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及肖某某的母亲一起进入业委会办公室。
进入办公室后,肖某某将一张《告全体业主书》拍在桌子上,要业主们交出写公告的人,业主们没有理会。在郭某某说到恶意套取维修基金的问题时,肖某某气愤说到:不修水泵了,要停水是吧。有业主问是谁给的权力停水。双方发生争吵,徐某某拍桌子冲向业主。坐在车上等待的彭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人听到吵闹声后也冲进办公室,彭某某看到徐某某与人扯在一起,就冲上去随意殴打业主,其一脚将被害人陈某某踹到了落地玻璃上,致玻璃碎裂,后又扇了陈某某一耳光。与此同时,徐某某、任某某等人也对多名业主随意拳打脚踢,黄某某持棒球棍殴打业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颜面部、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钟某某颈部、右上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6月25日,徐某某、彭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等人对徐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肖某某等所有参与的人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裁判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昌某某、周某某、同案证人徐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以上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被告人黄某某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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