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花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在赌博网站(网站名称为:**娱乐)自己注册帐户设置下级帐号的方式,组织朱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注册下级帐号充值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赌博网站根据下级帐号投注金额的5.6%返利给上级帐号,朱某某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以收取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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