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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强奸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在杨各庄村北的东西小公路上,持械威胁被害人腾某某,当场劫取某某一部三星X708手机,经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抢基准日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在高桥村北一条南北砖道上,持械威胁魏某某交出随身携带财物,在没有抢到东西后,黄某某将魏某某带入砖道旁边的玉米地里,强行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X708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腾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威胁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许晶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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