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开车送刘某某到南昌市湾里区华洪小区,并帮助开锁,让在其该小区躲藏,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刘某某被抓获。
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贩毒人员寻找躲藏住所,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汤定江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二册;
3.指定管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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