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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6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4年在该公司南山某某百货某S店做店员,2016年起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南山某某百货某S店店长。

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南山某某百货某S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旗下南山某某百货某S店所售卖衣服私自贩卖给线上商户,将售卖衣物的货款占为己有,并将所侵占款项用于赌博或其他投资。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交待自己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了**公司107件衣服的犯罪事实,并供述将衣物销售给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所侵占的**公司107件衣物的总价值为227355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到粤海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清单明细,欠条,孙某某提交证据材料,吴某某提交证据材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刘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9]117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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