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路**栋**单元**号,系大同市南郊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大同市南郊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春节后,该公司由被告人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同,走虚假资金流,以支付其票面金额11%开票费的方式,接受田某某(已另案处理)控制的3家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其中:大同市**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大同市*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大同市*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因大同市云冈区税务局查出上述三家公司经营异常,被告人黄某某遂将该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转出。后李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补开田某某控制的另外3家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其中:大同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大同市**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大同市**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综上,被告人黄某某让李某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金额人民币5388862.13元,税额人民币795201.0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184063.2元,均已认证抵扣。税款现已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比对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云冈区税务局出具证明、大同市南郊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明细、税收完税证明、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局*局关于22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大同市南郊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同市*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交易明细;
2.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古雁武
检察官助理:姜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证据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晓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109100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新平旺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安全路安全苑B区6栋1单元301号,系大同市南郊区庆瑞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大同市南郊区庆瑞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张起事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春节后,该公司由被告人黄晓强实际控制经营。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晓强通过李振国(已另案处理)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同,走虚假资金流,以支付其票面金额11%开票费的方式,接受田荣欣(已另案处理)控制的3家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其中:大同市云冈区文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大同市川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大同市翔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因大同市云冈区税务局查出上述三家公司经营异常,被告人黄晓强遂将该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转出。后李振国给被告人黄晓强补开田荣欣控制的另外3家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其中:大同市强维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大同市旗平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大同市致贵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综上,被告人黄晓强让李振国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金额人民币5388862.13元,税额人民币795201.0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184063.2元,均已认证抵扣。税款现已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比对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云冈区税务局出具证明、大同市南郊区庆瑞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明细、税收完税证明、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2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大同市南郊区庆瑞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同市翔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川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冈区文杰建材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交易明细;
2. 证人证言:证人马斌、冀彩红、张起事、田荣欣、李振国、潘文兢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晓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晓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晓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古雁武
检察官助理:姜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证据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