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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路**号**幢**间,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杭州市下城区**苑**号。因本案于201911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追加被告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磐安新城区创办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被告人黄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因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3.6%-3.7%的方式,从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198133.75元;从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226249.51元。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将以上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磐安县国家税务局完成申报抵扣。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磐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某涉案的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已向磐安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42438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注册登记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增值税申报认证抵扣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

                    检察官:施希江

                  2020519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74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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