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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黄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帮助凌某某的女儿毛某某解决正式教师编制,且以需要钱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八次骗取凌某某的现金共计110430元用于个人挥霍。事发后,凌某某多次找黄某某要求退还110430元钱,黄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凌某某退款3.5万元,剩余部分黄某某一直推拖未还。凌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平江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12月22日凌某某与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共退款9万元,凌某某对黄某某予以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嫣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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