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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8********,满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有/无)

2019年9月27日因赌博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10月12日, 因涉嫌赌博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APP下载“兴动鹤岗麻将”及“兴动代理商”软件购买房间卡,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组建微信群、在网络平台创建游戏战队,并通过微信群、游戏战队及微信私聊方式召集王某甲、代某某、王某乙等68人在手机APP“兴动鹤岗麻将”游戏平台中事先开设好的虚拟房间内打麻将,再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接受结算赌资,并按参赌人数不同,每轮收取1.5元/人、2元/人、3元/人不等台费。经鹤岗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黄某某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共取得违法所得232,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手机 “兴动鹤岗代理商APP账户房卡数据、组局情况等电子数据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并等69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无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鹤岗市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笔录:无

视听资料:光盘2张

法律依据

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兴动鹤岗麻将”APP建立微信群、游戏战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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