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6********,汉族,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20余克冰毒和麻古,随后黄某某入住云阳县亿联建材城碧水云天大酒店9018房间,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8月12日凌晨,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将黄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查获冰毒和麻古9小袋、1小瓶。经称量,黄某某持有的毒品共计21.3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持有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侦查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21.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