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粮农,无党派、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栽种杂竹,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将位于赤水市葫市镇金沙村九组卷子岩(小地名)自己自留山林内的3株香樟树采伐并制材成原木堆放在山林内,其中3件香樟树原木已被被告人黄某某搬运回家用作烧柴烧掉。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赤水市森林公安局金沙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6月12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经鉴定,遵义市森林公安送检的三份植物检材均为樟树(Cinnamomumcamphora),又名香樟,隶属于樟科(Lauraceae)樟属(Cinnamomum),野生樟树(Cinnamomumcamphora)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6月10日,经赤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采伐的香樟树3株,蓄积0.8913立方米。
2019年6月18日,赤水市林业局制订《黄某某补植复绿实施方案》,2019年12月6日,经赤水市林业局验收,被告人黄某某完成植被恢复造林面积1亩,栽种树种:慈竹60株,成活率达到95%。
被采伐的5件香樟树原木、作案工具油锯1把已被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件香樟树原木、1把油据;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材料、补植复绿实施方案及验收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许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伐3株香樟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2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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