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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林某甲、叶某甲、林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雷州市五*车队主要负责人、粤GM****大型客车经营管理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路**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大学文化,雷州市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雷州市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雷州市五*车队投资人、粤GM****大型客车实际所有人,雷州市雷*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和雷州市客*自来水厂的法定代表人,民营企业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中专文化,雷州市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叶某甲、黄某乙、林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粤*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雷州粤*公司)是广东省雷州市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属下公司,经营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等范围。被告人林某甲是雷州粤*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叶某甲是雷州粤*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的主管;被告人林某乙是雷州粤*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控人员。

雷州粤*公司名下营运130辆客车均为私人购买,以带车承包经营形式与各车辆实际所有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用雷州粤*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并从事客运经营,雷州粤*按每车每月2300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管理费用,由实际所有人自行管理营运客车。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组建成立五*快车个体车队(以下简称五*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名下共17辆营运客车,黄某甲和黄某乙的盈利按六四分成,黄某甲占六成、黄某乙占四成,黄某乙为17辆营运客车的出资人,也是事故车辆的出资人、实际所有人,但日不常不参加车辆的营运管理;17辆营运客车的日常营运管理由黄某甲负责,黄某甲为车队主要负责人。车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车队现有驾驶员38人,乘务员10人,站外揽客联系员3人,均承包经营在雷州粤*公司的名下运营。其中事故车辆粤GM****大型客车于2019年1月1日由黄某甲与雷州粤*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实为变相挂靠),营运线路为雷城汽车客车站至广州罗冲围汽车客运站。

2019年8月25日晚上,肇事司机邓某甲(已判刑)驾驶粤GM****号牌大型客车搭载乘客从广州回雷州,当晚23时55分左右大客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3303公里68米处的慢速车道时,邓某甲在采取制动措施时引起车辆失控,致使粤GM****号大客车车头部位与公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身调转,左侧车身再与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造成车内乘客何某某、陈某某、唐某某、黄某丙、邓某乙、周某乙(未成年人)、周某甲死亡,姚某某等11人受伤及车辆与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邓某甲驾驶大型客车的时速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且夜间雨天没有降低行驶速度、疲劳驾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及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等伤亡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邓某甲驾驶肇事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路段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操作不当引起车辆失控,致使车头部分与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刮撞后车身调转,左侧车身再与公路右侧护栏碰撞并侧翻,造成车上6人当场死亡、1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46万元。黄某甲、林某甲、叶某甲、黄某乙、林某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管理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案发后,肇事方与死者唐某某、邓某乙、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黄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与大部分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部分伤者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物证;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叶某甲、黄某乙、林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叶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黄某乙、林某乙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辩护人材料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5份。

5.换押证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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