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9********,毛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自治州**县**乡**村**号,现住址广州市**区**俱乐部**工地,身份性质:外出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由封开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 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吃完晚饭后驾驶湘A***** 号小型汽车搭载两名工友从封开县**镇**路**号出租屋出发,前往封开县江口镇城区购买棉被,途经封开县江口贺江二路防洪堤肥料厂路段遇交警设卡查车。2019年11月1日21时43分,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贺江二路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经对事发时黎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州市**区**俱乐部**工地;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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