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200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住址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赵某某、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该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州县温州商城二楼酷客网吧门口,持牛角刀、灭火器等抢劫被害人农某甲一部粉红色的VIVO Y66手机,抢劫农某乙一部OPPO A7X手机。经价格认定,农某甲被抢劫的手机价值2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合伙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佳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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