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因日常生活矛盾纠纷,**士多店店主陈某某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的该店门口,与在附近租住的王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黎某某帮忙驱离王某某。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达该店门口,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殴打了王某某,致其颏部轻微伤,右侧髂骨两处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书证。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36208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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