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西阳朔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阳朔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云塘村,攀爬进入被害人秦某某的新建住房内,将房屋内已铺设好的电线和尚未使用的电线盗走后逃离,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线销赃获利约660元。
2018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明朵幼儿园(在建)工地内,将幼儿园内二楼、三楼已安装好的电线盗走后逃离,后将盗窃所得电线销赃获利约300元。
2019年5月间,被告人黎某某先后四次窜至阳朔县疾控中心(在建)工地,将工地上长约30-50公分的钢筋头、长约50公分的钢管盗走后逃离,四次共计盗走钢筋头、钢管约400公斤,后销赃获利约650元。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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