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鄂J0****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沿207省道东向西行驶,行至207省道31km+400m与208省道交汇处时,与沿208省道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羽钻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林某甲相肇事,造成李某某(殁年55)、林某甲(殁年48)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安葬协议、收条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五份、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侦查笔录;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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