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着李某甲、毕某某、李某乙行驶到弥勒市**镇**村村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查获龙某某饮酒驾驶的事实。经鉴定,龙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7.11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21191****;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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