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2011年12月26日因故意毁损财物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抓获,2019年9月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月3 日,同案人余某某(已判决)到**镇**小区“**KTV”找会所**王某甲,因王某甲不在会所,余某某便打电话叫王某甲赶回会所,遭到王某甲拒绝,余某某就叫一同前来的被告人龙某某和同案人项某某、何某某、梅某甲、陈某甲、程某甲、黄某某、李某甲、程某乙、殷某某、李某乙、吕某某、洪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石某某(以上同案人员均已判决)等二十余人一起动手将“**会所KTV”二楼的大厅和三个包厢的电脑、电视、灯具、玻璃、打印机、POS机、花瓶、桌椅等物品砸坏。其中龙某某持棍子将**会所大厅墙上的壁灯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会所KTV”的财产损失为1829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办理寄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证明、前科书证、梅某乙(城关)调证字[2018]2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梅某甲、何某某、陈某甲、程某甲、李某甲、程某乙、殷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项某某、石某某、李某乙、吕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梅价认(刑)字[2018]0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7.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事生非,参与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晓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87195****。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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