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龙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向“小刚”(在逃)收买银行卡七套(包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后提供给汪某某(另案起诉),汪某某又提供给谢某某(另案起诉)。2020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西山区**路**小区**栋**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汪某某、谢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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