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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龙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龙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街**,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9日被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封开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因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大冲矿区进矿道路占用**村土地问题,多次到达施工现场表达诉求。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伙同孔某某、蔡某某等约20名**村村民(另案处理)对华润公司大冲矿区进矿道路围蔽工程进行破坏,将围蔽工程的铁皮推倒。经物价部门认定,华润公司大冲矿区进矿道路围蔽工程损失共15807元。两名被告人现已赔偿被害人符某某损失15807元,并取得被害人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某、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6.大冲矿区进矿道路的录像资料、执法记录仪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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