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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先桥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龚先桥,绰号桥巴二,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先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现金7000元和一张面值100元的金色纪念币。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夏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现金1500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未盗得物品。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未盗得物品。

5.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龚先桥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任 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现金2000元。

6.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现金1690余元。

7.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现金3600元。

8.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龚先桥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游某某位于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盗窃,未盗得物品。

被告人龚先桥于2020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龚先桥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孙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龚先桥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19]1397、15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南川公(刑)勘[2020]66、171、152、197、4、15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先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先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龚先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龚先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先桥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被害人信息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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