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根据罗田县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通告,全县道路实施封闭管制。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通过罗田县**镇***村村口卡点时,因值守人员劝阻而心生不满。随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值守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并持木椅将黄某某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录像光盘;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何豪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