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徽省庐江县黄山路好心情棋牌室门前,盗窃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本田车内现金40余元。
2.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徽省庐江县安德利酒店停车场,盗窃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沪******黑色路虎车内现金220余元。
3.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徽省庐江县**小区附近,砸坏汪某某的皖******轿车车玻璃,盗窃车内价值110元的中华牌香烟两包,并造成车辆损毁价值141元。
4.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徽省庐江县五里南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周天养生馆门口停车场,砸坏张某某等人的五辆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等物品,并造成车辆损毁价值14000余元。
5.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曲办事处汉庭酒店门口,砸坏刘某某的鲁******轿车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
6.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曲办事处彭于埠社区华客宾馆北侧停车场,砸坏某某、彭某某的两辆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现金等物品一宗,共造成车辆毁损价值700余元。
7.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曲办事处滨湖花园停车场,砸坏李某某的鲁******出租车车玻璃,造成车辆毁损价值100余元。
8.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芝麻墩街道恒大绿洲东门停车场,砸坏刘某某等人的两辆汽车车玻璃,盗窃车内价值36000余元的香烟、手提包等物品一宗,并造成车辆毁损价值300余元。
9.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曲办事处滨湖花园停车场,砸坏余某某的鲁******车玻璃,盗窃车内棕色折叠钱包一个、现金80余元,并造成车辆毁损价值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3.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检察官助理:于清萍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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