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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讨薪到本市东城区关式国医馆四层,干扰该公司正常办公秩序。民警接报警后依法到现场处置,刘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用手掰民警刘某乙的左手拇指。经诊断,刘某乙左手拇指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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