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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8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号牌为翼******小轿车上多次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在隆回县**镇往**方向桥左边的小河边,周某某容留曾某某在其翼F******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上旬的一天,在**镇**附近,周某某容留曾某某在其翼*****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在**镇**附近,周某某容留曾某某在其翼******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26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隆回县**镇中学门口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周某某的翼******小轿车扶手箱后面的卡槽内,搜缴到疑似毒品冰毒0.1克。经检验,搜缴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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