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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河老鹰岩水域使用电力设备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现场从龙某某手中扣押电瓶一台,竹竿电线组合一套,逆变器一台,捕捞水产品约一斤。经鉴定,龙某某所使用的捕捞方法和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17308560422。

2.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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