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34********,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因嫖娼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未实际执行);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听闻吃罂粟对身体健康有好处,遂于2019年11月份在自家院子内种植罂粟,后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并予以铲除,共计2233株。经鉴定,送检的邹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4.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罂粟而予以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处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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