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10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组**号。因犯盗窃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于2017年4月14日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2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三人发现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并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发现并对盗窃进行制止。经鉴定,价格为3840元。
当日22时40分许,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五人拿着刀和钢管返回**店,打伤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经鉴定,梁某某为轻微伤,王某乙为轻微伤,王某甲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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