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041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15日当晚,被害人谢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互相谩骂,两人随即产生肢体冲突并发生打架。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谢某某左胸、肋部,导致谢某某左侧第3、4、5、6根肋骨骨折。2020年11月16日谢某某经吉安县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疑似骨折,并建议半月左右后再复查。12月2日谢某某经吉安县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肖某某、陈某、曾某某、陈某甲、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浦文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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