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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建设**工地承包**建设集团C8和H9楼二次结构工程,期间牛某某等10名工人为其务工;在施工期间,华北建设集团己将全部工程款120万元与樊某某结清后,被告人樊某某未足额支付牛某某等1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拖欠工资115040元;2019年3月8日,曹妃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到达樊某某家中,在其家中张贴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用微信的方式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说明情况,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支付,也没有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贴照片、李某甲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建设集团付清工程款1201500元、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和**恒筑劳务分包合同;樊某某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支付工人工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安某甲、赵某乙、牛某某、赵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樊某某支付劳动者报酬,可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良 张学茹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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