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政,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021962********,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曾任石嘴山市地质矿产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宁夏电视台**、自治区广电总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贺兰县人,现住银川市贺兰县**小镇**小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中卫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政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王政先后利用其担任石嘴山市地质矿产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广电总台**、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实业集团、吴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开发、登记备案、或干部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所送人民币456万元、航天纪念币5万元、美元30万元、欧元0.15万元,价值17.00412万元房产一套、黄金、手镯、银砖等贵重物品。其中:
1.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政在任石嘴山市地质矿产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治区广电总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期间,先后37次收受宁夏**实业公司董事长肖某甲、个人肖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253万元、美元10万元、500克金条一块,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12万元。
2.1996年至2007年春节,时任石嘴山市地质矿产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被告人王政,先后18次收受宁夏**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马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23万元、房产一套、手镯一只。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7.00412万元,该手镯价值人民币2.2万元。
3. 2003年11月,时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被告人王政,收受个体老板沙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4.2003年、2007年,时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2次收受石嘴山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5.2005年至2007年、2013年,时任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4次收受深圳**装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6.2005年至2017年,时任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13次收受宁夏**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7.2005年至2007年,时任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台**的被告人王政,先后3次收受宁夏广播电视总台**中心副主任宋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8.2006年底2007年初,时任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台**的被告人王政,收受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9.2006年至2007年,时任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台**的被告人王政,先后2次收受宁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黄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0.2007年、2010年,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的被告人王政,先后2次收受宁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11.2007年、2008年、2013年至2016年,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6次收受吴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12.2012年至2015年年底,时任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6次收受宁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3.2012年、2016年,时任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2次收受宁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航天纪念币5万元、2块银砖共4千克,经鉴定,该2块银砖价值人民币1.8万元。
14.2012年底,2013年春节,时任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2次收受宁夏**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郑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欧元0.15万元。
15.2013年上半年,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收受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16.2013年6月,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收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处**周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17.2014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被告人王政,先后10次收受宁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的美元共计20万元。2018年初,王政在兴庆区天鹅湖小镇附近一咖啡馆退给陈某某8万美元。
被告人王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山东省青岛市、上海市共购置房产3套。案发后,被告人王政认罪认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王政及相关人员处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产生的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欧元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694.415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政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90万元,没收17人给予的人民币456万元、航天纪念币5万元、美元30万元、欧元0.15万元,价值17.00412万元房产一套、贵重物品黄金、手镯、银砖,同时没收王政用脏款购买山东省青岛市、上海市3套房产所得全部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天忠
陈生华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政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贰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涉案赃款、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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