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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桑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桑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晚,在固镇县**乡街道,陈某乙(已判决)驾驶车辆撞死被告人桑某乙、陈某甲的女儿桑某丙。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能成功,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到陈某乙家门前采取摆放花圈、烧纸等方式进行滋扰,被有关机关单位劝离;后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仍通过哭丧、喷漆、打砸等滋扰方式欲迫使陈某乙一方尽快出面解决赔偿事宜。

1. 2019年5月27日起,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连续多日在陈某乙家门前搭棚居住并以哭丧的方式持续滋扰,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陈某乙家打砸陈某乙家的卷闸门一次。

2.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到陈某乙家实施打砸,将陈某乙家卷闸门、玻璃窗、空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802元。

3.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桑某乙在陈某乙家卷闸门上、外墙上使用油漆喷写“杀人犯死”的字样;次日,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到陈某乙家从之前砸烂的玻璃空隙泼粪水进屋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桑某丁、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监控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采取恐吓、打砸他人财物的方式借故生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与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刑事和解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对被告人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桑某甲、陈某甲、桑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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