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张庄村至候楼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楼村**路段,遇到滕州市交警大队进行执法检查时,张某某突然加速行驶逃避检查。22时21分,现场民警尾随至南沙河镇侯楼村东路段在张某某弃车逃逸时将其抓获。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2020年5月8日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上肢静脉血(编号0102554540)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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