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楼村**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3月至11期间,虚构国家政济原始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成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投资款共计99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吕某乙、邹某某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赔,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洪岩
助理检察官:蒙彦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交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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