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街**号,2020年6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罚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28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城市便捷酒店电梯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在林某某上搜获2包疑似毒品海因。侦查人员当着被告人林某某的面称量在其身上搜获的2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32.94克和0.40克,共33.34克。被告人林某某供述,民警在其身上搜获的2包毒品海洛因系其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某上搜获的2包疑似毒品海洛因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手包一个、毒品2包、人民币496元、苹果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3.被告人林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罚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罚认罚具结书》《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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