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女性,汉族,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6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办事处****。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女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村委会**队**号,因本案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杨**伙同陈**(已死亡)、胡**(在逃)等人于2017年10月19日在昆明市**区**农贸市场内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蔡**现金3.8万元,后使用点钞券秘密将3.8万元现金调换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点钞券共26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杨**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音、案发现场监控、辨认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后秘密将财物盗走,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曾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瑞钧

2020年1月9

附:

1.​ 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