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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434,壮族,初中,无业,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0********2930,壮族,高中,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墙上小广告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便电话联系购卡者,谈好出售每一套银行卡(包括有效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绑定银行卡的手机电话号码)1400元。随后韦某某找到被告人梁某某答应每套800元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给购卡人。2020年6月份至8月份,梁某某共出售了十二套四件套银行卡(其中梁某某自己注销了八套)给购卡人,共获利2500元。现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害人傅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12人被诈骗的部分金额汇入了梁某某出售给购卡人的卡号为62284801287********农业银行卡上,后被人转走,共计214393元。另2020年9月2日,还有468997元资金汇入该该账户,立即被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银行交易明细、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前科证明;2.被害人傅某某、辜某某、蔡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余某某、伊某某、赵某某、许某某、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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