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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二人驾驶农用车在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新庄子村内,将该村气代煤改造工程施工用的煤气管二十余根用气割分段后,运至被告人纪某某家中。经他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批评教育,二被告人将窃取的煤气管送回至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新庄子村村委会院内,施工单位将被送回的管道用于施工。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煤气管于2019年10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到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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