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在舒兰市****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家卧室,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许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一次。次日凌晨,李某某有事来找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在卧室容留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8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在舒兰市****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家卧室,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许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在舒兰市****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家客厅,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许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2.证人许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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